一、本計畫受理案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星期四)下午5時整截止,並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計畫類別本計畫類別,分為3類:
(一)空間整備類:
1.計畫目的:既有產業場域改善及功能提升,整備生產、加工、展示、銷售及服務空間,提升生產、展示、銷售及服務機能,強化部落自主營運能力。
2.補助內容:改善部落營運場域,設施設備汰換等。
3.補助對象: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係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旅遊發展類:
1.計畫目的:結合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及在地特色,發展具文化內涵之旅遊體驗與服務,帶動地方產業及建立永續旅遊營運模式。
2.補助內容:遊程設計、優化及上架及資源媒合等。
3.補助對象: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同前項)。
(三)聚落建構類:
1.計畫目的:跨部落、跨產業資源整合及協作為核心,整合地方產業資源與部落共識,串聯產業鏈及在地特色,形塑具文化識別之產業聚落與品牌。
2.補助內容:聚落產業規劃、空間整合設計與施工、組織能力建構,以及品牌經營策略等。
3.補助對象:
(1)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同前項)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範圍跨2個鄉(鎮、市、區)以上者。
(3)鄉(鎮、市、區)公所:實施範圍不超過1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