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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6條,業經交通部會銜本會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5442號、原民經字第1130048237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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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4/10/28
  • 更新時間:2024/10/28 13: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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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6條,業經交通部會銜本會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5442號、原民經字第1130048237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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