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繳納代金應注意事項如下:
1、繳納期限:受處分人應於每月10日前向本會設立之原住民就業基金專戶繳納當月之代金;或於本會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未於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納代金,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其財產強制執行之。
2、帳戶資料如下:
(1)銀行: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代碼:0040071)
(2)戶名:原住民族就業基金401專戶
(3)帳號:007036070022
3、繳納方式:
(1)臨櫃繳納:至臺灣銀行各分行或至其他金融行庫(跨行手續費須自行負擔)轉帳繳納,持「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一式三聯,第三聯為收據,下稱收款書)」(持空白收款書請註明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全銜及繳交代金之起訖日期),收款書第三聯為繳納之替代收據。
(2)ATM、網路銀行轉帳繳納:請務必確認銀行代碼及401專戶帳號,手續費亦請自行負擔;另網路銀行轉帳繳納者,請於備註欄註明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全銜及所繳交代金之起訖日期。
(3)支票繳納:請載明「限繳原住民族就業基金401專戶」為支票抬頭。
(4)備註欄填寫範例:「123456781120111212OO股份有限公司」,12345678為公司的統編;11201為繳交代金的開始年月份;11212為繳交代金的結束年月份。倘備註欄有字數限制,請務必填入統一編號。
(二)分期繳納代金之方式: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辦理。代金金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上,應以書面申請分期繳納代金得申請分期繳納代金。有關分期繳納代金之申請方式及應檢具之文件,請連結下列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