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基本工資,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為2萬6,400元)。」另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規定:「前項代金之差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
(二)相關案例:
【案例1】:A機關(廠商)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之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比率之差額1人,則其應繳納代金為1(人)×2萬6,400(元)=2萬6,400元。
【案例2】:B機關(廠商)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之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比率之差額1人,則其應繳納代金為[1(人)×10(日)×841.66(元)]+ [1(人)×10(日)×880(元)]=17,2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