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貳、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參、工作原則及指引:
一、語推人員應深入在地原住民家庭及部落社區的日常生活之中,並積極與各族語推組織、族語教保員、族語保母合作,落實族語學習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
二、語推人員工作核心為「協助機關推動族語措施(營造友善族語環境)」、「推廣族語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及「語料採集及記錄」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與所屬語推人員共同研議並視地方及族群特性,依工作項目指引規劃工作內容及績效指標。
三、語推人員應積極參與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下稱語推組織)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以達成族語發展任務及合作目標,降低資源重複浪費之虞。
四、年度推廣時數至少576小時。
五、各工作項目指引及推動方式如下:
(一)輔導族語學習家庭:
1.輔導目的:輔導與協助家長及家庭成員如何於家庭建構具生活化之族語學習環境。
2.實施方式:
(1)每戶家庭成員至少2人,其中18歲以下成員至少1人。
(2)教導家庭成員如何有效操作學習方式及活動教案,瞭解家庭成員學習成效,並據以調整、設計及輔導各項學習方式與內容。
3.評量及獎勵:每次輔導時,家庭成員到齊次數達70%,且經本會將辦理族語能力評量之前、後測,經評量成效良好者,發給獎勵金,每戶6,000元。
4.每戶輔導總時數應達60小時。
(二)推廣部落(社區)族語學習風氣:
1.實施目的:規劃各項提升族語使用意識之標示或策略,以營造族語友善環境,提升族語能見度。
2.實施準則:
(1)族語聚會所
➀鼓勵族人參與聚會,並使用族語進行討論,營造全族語聚會場域。
➁鼓勵邀請長者及年輕人參與聚會,透過長者分享傳統故事、神話、歷史事件或教導舊詞彙過程,提供語言學習交流平臺。
➂參與成員至少10人(瀕危語別以5人為原則),其中35歲以下成員至少2人。
(2)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➀推動教會族語學習,使教會成為族人學習族語之據點。
➁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包含族語證道、族語詩歌、族語團契、族語查經及族語主日學等相關活動。
(3)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與各族語推組織、學校或民間團體合作,共同推動部落(社區)活動參與、老幼共學、互動學習等。 (三)語料採集及紀錄:
1.實施目的:訪談耆老或族人,以影音方式採集及記錄相關語音資料,並以數位化呈現。
2.實施方式:
(1)以祭儀文化、部落史、生命史、傳說故事或其他事務等為採集主題,並以族語及中文雙語編寫,進行數位化編輯。
(2)每二個月至少完成1則,每則至少15分鐘,並核予20小時推廣時數。
3.語料採集上傳考核管理系統後,由專管中心偕同語推組織辦理初審,並交由原語會辦理後續典藏及研究。
4.協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完成語料錄音及逐字稿轉錄,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工作時數。 每年至少完成6則,每則至少15分鐘。
(四)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
1.設置機關及語推人員得共同規劃符合地方需求及族群特性之族語復振推動工作,所需費用由本計畫業務費或符合支用規定之經費項目支應,若經費確有不足,得依本會相關補助規定經費。
2.協助會議(或宣導活動)翻譯至少5場次,及翻譯本會或設置機關如宣傳品、標示、公文等相關文書至少50則。
3.優先擔任設置機關族語保母家訪員,繳交當月影片並於影片附加中文字幕,確認族語保母是否以「族語」執行托育工作,不得支領相關經費。
4.協助或支援本會、行政機關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辦相關族語復振(含推廣)工作事項。 1. 完成至少5場次會議(或宣導活動)翻譯。
(五)其他族語推動相關事項:
1.推動其他非屬上開工作項目之相關族語發展推動事項,擴大族語推動力度與廣度。
2.協助或參與各族語推組織各項推廣活動或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