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民間團體。
二、補助項目:提出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或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事項之計畫,得申請人事費及業務費補助。
三、申請期間:全國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50個日曆天內、地方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至本會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四、審查方式:全國性計畫經本會辦理初審,地方性計畫經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初審通過之計畫,提送至本會複審委員會議審查,複審通過之計畫提報至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會議審議,審議通過計畫函發及本會網站登載核定結果。
五、補助金額上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鄉(鎮、市、區)公所補助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民間團體補助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5年度新臺幣3億1,429萬8,000元。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