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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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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6/03/06
  • 更新時間:2026/03/06 16:19:22
  • 點閱數: 106

一、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專業培訓:指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劃宣傳、經紀、策展、行銷等相關之專業培訓活動,包含研習、工作坊等形式。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或演奏應具原住民族文化內涵,並具創意表現;其主題不予限制。

  2.作品創意行銷:指行銷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二、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專業培訓: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

  2.作品創意行銷: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經常性人事費、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2)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3)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相關支出。但不包括固定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無直接關聯之費用。

  2.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獲補助案無直接關聯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之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得用於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四、申請者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專業培訓:原則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提出當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仍以本會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3.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5.關鍵績效指標(格式如附件三)。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原則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仍以本會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並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3.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

  5.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應載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所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概不退還。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應於作品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之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五、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年度該項補助預算金額(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