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
1、型塑原住民族語言生活環境,促進語言保存與發展。
2、培養多元文化價值觀,提升族群意識,維護族語的語言能見度。
3、擴展族語使用的場合及學習,建立原住民族活力,激發傳承族語意願。
4、族語環境建置,提升公共標示功能,以提供多語化生活服務,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二)實施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三)補助對象: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辦理單位:
1、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前開地方政府轄屬原住民族地區行政機關:公所、單位、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警政機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其他機關。
(五)補助項目:
1、辦公場所標示牌。
2、公共服務場所標示。
3、安全警告標示。
4、樓層配置圖。
5、服務時間告示牌。
6、公共設施標示牌。
7、山川、古蹟、部落標示牌。
8、官網建置雙語並列。
9、道路交通標誌(鄉道、社區部落道路)。
(六)標示設置原則:文字採地方通行語及中文對照。
(七)補助額度(資本門):
1、該地區具有一種地方通行語,每機關至多70萬元。
2、該地區具有二種地方通行語,每機關至多80萬元。
3、該地區具有三種地方通行語,每機關至多90萬元。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1、各地方政府於114年1月31日前提送114年度補助經費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請本會核撥經費,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撥款。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核銷依本會「補助地方政府機關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執行。於114年12月1日前檢附費用結報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表(含電子檔)函報本會辦理核結,如有賸餘款應予繳回,但個別補助計畫賸餘款未逾5萬元,免予繳回。
(九)為利旨揭計畫審查並彙整歷年成果,本案申請單位如過往曾有受本會核定紀錄,須依本計畫(草案)附件四填寫107年至113年成果報告書表,併同114年度細部執行計畫報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