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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急難事故時,有哪些救助項目?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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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救助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 救助項目:為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重大災害救助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專案核定者。

三、 申請窗口:為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即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四、 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 生活扶助: 1. 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一萬元。 2.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其他特殊情形,本會得視情況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表一。

五、 應備文件:

(一) 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

(二) 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影本、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其他證明文件。

(三) 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申請表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影本、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相關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

(四) 重大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影本、相關災害事由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