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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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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非原住民,是否可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

A1.1. 不可以。

2.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Q2.我是原住民,要如何取得(分配)原住民保留地以及要到哪裡申辦?

A2.1. 原住民無償取得(分配)原住民保留地,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

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2)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

一、原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未達第十條最高限額,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

二、尚未受配。

三、因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達成協議、徵收或撥用,致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減少。」。

2. 故有關原住民依法無償取得(分配)原住民保留地,應依上開規定至土地所轄公所申辦。

Q3.我的媽媽是原住民,可是我沒有原住民身分,請問可以繼承我媽媽的原住民保留地嗎?

A3.依法令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又繼承為移轉之一種,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分,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Q4.我有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賣給非原住民嗎?可以設定抵押權給私人嗎?

A4.1. 不可以,因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所以原住民保留地不可以賣給非原住民。

2. 依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惟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宜為原住民實際開發使用,以維護其既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