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

  • facebook icon
  • twitter icon
  • line icon
  • plurk icon
  • 列印
  • 回上一頁
  • 上線日期:2024/04/24
  • 更新時間:2024/04/24 15:10:03
  • 點閱數: 198

(一)申請人:原住民族企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之獨資、合夥及公司。但不含金融與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二)申請額度及申請項目: 同一申請人本貸款信用保證總額度合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各項條件如下:

1.營運週轉金:總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2.資本性支出:總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3.履約保證:總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最高4%,由申請人負擔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機動計息;符合新創事業者申請人負擔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2%機動計息。 前項情形賸餘利息負擔由原民會利息補貼。

(四)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95%。

(五)保證年限:最長7年。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請逕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向各縣市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

(七)承辦機構:臺灣銀行 其餘未盡事項依「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