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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既存公共設施分割之需要,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分割單位面積限制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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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6/04/09
  • 更新時間:2026/04/09 17:30:54
  • 點閱數: 208

發文日期:115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原民土字第1150012355號函

主旨: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既存公共設施分割之需要,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分割單位面積限制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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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1235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