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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所使用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因受限水利法第83條規定,無法申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後續取得土地所有權,倘鄉(鎮、市、區)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轄內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該原住民得參與申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