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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原民土字第1120017940號
主旨: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他項權利人於公同共有狀態下,其權利人得否准由其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以「公同共有」方式辦權利取得登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