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地上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之既有建物,租期屆滿後得否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續租案

  • facebook icon
  • twitter icon
  • line icon
  • plurk icon
  • 列印
  • 回上一頁
  • 上線日期:2026/05/25
  • 更新時間:2026/05/25 15:33:26
  • 點閱數: 147

發文日期:11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原民土字第1150021322號函

主旨:貴府來函請釋示有關非原住民於貴縣秀林郷道路用地、綠地(帶)及農業區之原住民保留地租期屆滿後得否續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